(2015)朝天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吴应秀与黄兴慧、黄敏、黄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秀,黄兴慧,黄敏,黄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吴应秀,女,生于1967年2月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朝天镇。被告黄兴慧,女,生于1972年5月1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临溪乡、。被告黄敏,女,生于1995年8月29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临溪乡、。被告黄彩,女,生于2001年10月7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临溪乡、。法定代表人黄兴慧,女,生于1972年5月1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临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应秀诉被告黄兴慧、黄敏、黄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应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应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应秀撤回对被告黄兴慧、黄敏、黄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吴应秀负担。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长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