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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93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某,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