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93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某,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