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洪乾与李军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乾,李军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514号申请执行人:赵洪乾,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军全,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赵洪乾与被执行人李军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洪乾以本院(2012)莱州民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军全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全的存款16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柳艾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