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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张丽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张丽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5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丽,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君,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于2015年12月30日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外滩东区XXX房(房产证号02××43)及原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7××号(证号0200053660)的房产(价值16240.37元部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对于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丽君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外滩东区XXX房(房产证号02××43)查封保全措施;三、解除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7××号房产(证号0200053660)的查封。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财产保全费182.4元,合共28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钊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