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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罪犯周克仁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77号罪犯周克仁,男,汉族,1950年2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1日作出(2009)宿埇刑初字第29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克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宿中刑终字第00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视频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红、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周克仁、证人侯超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克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克仁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克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周克仁的陈述及证人侯超证言证实,罪犯周克仁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北杨寨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周克仁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9)宿埇刑初字第29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本院认为,罪犯周克仁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经周克仁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周克仁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克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