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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51号原告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陈相武,职务:经理。被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名下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东永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武城县宏祥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房权证号为武字第128**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