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川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三郎泽让与切英夺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郎泽让,切英夺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291号原告三郎泽让,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被告切英夺基,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郎泽让诉被告切英夺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郎泽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郎泽让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郎泽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胡坤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寿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