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刑二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二终字第00036号原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12月4日,汉族,大专文化,居民。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又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洛南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梁君凌,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章13枚、活期存折12本及笔记本1本,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洛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文广审判员 周鹏飞审判员 王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