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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春芝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7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春芝,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春芝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春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于春芝伙同郑某甲、郑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盗窃楼道管井内的热计量表锁闭一体阀32套(价值384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单位。经侦查,被告人于春芝于案发当日盗窃得手后准备逃离案发现场时,被小区工作人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于春芝犯盗窃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春芝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于春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于春芝伙同郑某甲、郑某乙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小区内,盗窃楼道管井内的热计量表锁闭一体阀32套(价值38400元),被告人于春芝在得手后准备逃离案发现场时,被小区工作人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本案系被盗小区管理人员报案,于案发当日将被告人于春芝扭送至公安机关。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于春芝的身源及现实表现。证据三、扣押单及返还单:被盗物品已缴回并返还给被害单位。证据四、照片:被盗赃物照片及作案用电动车的照片。证据五、鉴定意见:被盗物品共价值38400元。证据六、证人富某某的证言:他是南岗区物业的保安。2015年5月13日晚上五点多,他同事邢某某在监控室内发现一男一女进入6号楼电梯就用对讲机告诉他有可疑的人。后来她看见一男一女从6号楼出来骑上一台黑色电动车开到某单元上楼,30分钟后另一个男的进入2号楼,手里拿着两个封闭的包。他和张某某到2号楼看见工程部姜部长在和男子撕抢手提包,另一个30多岁的男子看见他们就跑了。他们回去时看见两个包,在2号楼看见那个女的,后来那个女的被姜部长抓了,他们三个就报警了。小区被盗的物品是铜质管子上面还有个仪表。证据六、证人姜某某的证言:2015年5月13日小区热计量表锁闭一体阀被盗了,在某单元抓获了一名参与盗窃的女子。经过清点当天共被盗32套该种一体阀。证据七、被告人于春芝的供述:2015年5月13日17点30分左右,他和郑某甲到小区,后来郑某乙也来了。19点左右她们骑着电瓶车到小区进楼里把明锁掐断打开管井门把计量表的电线和管子剪断,将阀门拆卸下来,他一直在望风,后来他们三人用同样的方法一共拆卸下来32个热能计量表阀组并装满了郑伟拿来的两个包。郑志国和郑伟拎包下楼后,她听见对讲机在喊话,她就害怕了要走,在单元门外被保安抓了带到公安机关。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春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春芝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春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