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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美凤与李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凤,李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144号原告:刘美凤。被告:李寿林。原告刘美凤与被告李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美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刘美凤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