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百峰与洛阳大浪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大浪工贸有限公司,刘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大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蔡店乡杜康村。法定代表人:马麦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百峰。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刘明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洛阳大浪工贸有限公司因与刘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大浪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大浪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洛阳大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娜审 判 员 周艺军助理审判员 甄开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