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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倪明镜,倪海光,杨石栋,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673号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被告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倪海光。被告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倪明镜。被告倪明镜。被告倪海光,股东。被告杨石栋。被告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殷向军。被告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倪明镜。被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王起发。被告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法定代表人倪海光。被告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沟门镇纳太村包头市。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右旗四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倪明镜、倪海光、杨石栋、青海山一中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海山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神利投资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536元,减半收取57268元,由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高凌梅审 判 员  董 争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