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新民初字第6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忠良与被告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良,方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507号原告何忠良.被告方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良与被告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何忠良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