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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与沈小燕、张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沈小燕,张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姚海峰。被执行人沈小燕。被执行人张健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小燕、张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0944.73元。本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8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