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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金创与吕少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吕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某,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吕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分别赔偿申请执行人韩某14583.55元、1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元、执行费19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吕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吕某若不按协议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审 判 员  丁 莉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