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法执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晓菊与候正荣、亢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菊,候正荣,亢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238-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菊,女,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候正荣,女,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亢泽清,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晓菊与被执行人候正荣、亢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据(2014)临尧民初字第305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亢泽清名下所有的晋LL52**翼虎牌轿车一辆。因二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临尧法执字第238-3号执行裁定书,对所查封车辆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张晓菊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57259元抵顶部分债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临尧法执字第23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亢泽清名下的晋LL52**翼虎牌轿车作价157259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晓菊抵顶其部分债务,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晓菊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晓菊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亢泽清名下所有的晋LL52**翼虎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 烨执 行 员 张宏雷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郝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