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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魏慎军与吴金峰、王金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慎军,吴金峰,王金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魏慎军,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吴金峰,男,50岁,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金河,男,6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慎军与被告吴金峰、王金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慎军负担。审判员  奚修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