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魏慎军与吴金峰、王金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慎军,吴金峰,王金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魏慎军,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吴金峰,男,50岁,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金河,男,6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慎军与被告吴金峰、王金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慎军负担。审判员 奚修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