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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吉洲、吉安县吉鹏服饰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洲,吉安县吉鹏服饰针织厂,胡国梁,龙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杨吉洲,男,196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吉安县吉鹏服饰针织厂。住所地吉安县工业园曙光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国梁,厂长。被执行人胡国梁,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龙爱华,女,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胡国梁之妻。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吉洲与被执行人吉安县吉鹏服饰针织厂、胡国梁、龙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县吉鹏服饰针织厂、胡国梁、龙爱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吉洲支付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吉安县吉鹏服饰针织厂、胡国梁、龙爱华至今未履行,且被执行人吉安县吉鹏服饰针织厂、胡国梁、龙爱华在本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国梁、龙爱华名下有坐落在吉安县工业园曙光路26号的吉安县吉鹏服饰针织厂的厂房(房屋权属证号为吉安县房权证敦厚镇字第××号)一栋及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国梁、龙爱华名下所有的坐落在吉安县工业园曙光路26号的吉安县吉鹏服饰针织厂的厂房(房屋权属证号为吉安县房权证敦厚镇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代理审判员  刘 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