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华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6号罪犯李华军,男。199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作出(1999)潍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华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1月11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二月二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至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共裁定对其减刑四年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李华军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李华军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华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罚金缴纳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取得考核分126.7分,兑现记功三次,嘉奖一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2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德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