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贤斐申请执行唐凤、陈邦清、唐尚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贤斐,唐凤,陈邦清,唐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胡贤斐,男,出生于1990年8月10日,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唐凤,女,出生于1994年5月8日,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陈邦清,女,出生于1973年5月25日,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唐尚春,男,出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邦清的银行存款10306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干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