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王卫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丽,王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丽(曾用名王小丽),女。被执行人王卫平,男。王晓丽与王卫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王卫平在2015年5月底前一次性付给王晓丽人民币18000元。本案执行费为17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402执恢6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