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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祁志均与祁柱均、刘文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志均,祁柱均,刘文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917号原告祁志均,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身份证号码:×××0213。委托代理人代朝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柱均,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身份证号码:×××0919。被告刘文丽,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身份证号码:×××0029。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竹林,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章宾,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志均诉被告祁柱均、刘文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以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志均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1309.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小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佩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