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岳某。被告王某。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 嵬审判员 冯芝娟审判员 魏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