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邓琴与被告(反诉原告)中汽贸长江(南京)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琴;中汽贸长江(南京)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李启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1140-1号原告(反诉被告)邓琴,女,汉族,1960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被告(反诉原告)中汽贸长江(南京)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66708-9,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吴宝歧。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478245-9,住所地南京市。负责人吴国元。第三人李启军,男,汉族,1970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琴诉被告中汽贸长江(南京)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李启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琴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续行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告中汽贸长江(南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靖伯伟见习书记员 夏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