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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曾立洪与甄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立洪,甄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曾立洪,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甄学文,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立洪与被告甄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立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立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立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曾立洪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延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