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龙祥、江根娣等与陈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祥,江根娣,马长科,赵亮,赵峰,赵华,王燕萍,赵潇童,陈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748号原告赵龙祥,男,195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江根娣,女,195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马长科(暨原告赵亮、赵峰的法定代理人),男,198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赵亮,男,200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赵峰,男,200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赵华(暨原告赵潇童的法定代理人),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燕萍,女,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赵潇童,女,2004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以上八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赵龙祥、江根娣、马长科、赵亮、赵峰、赵华、王燕萍、赵潇童诉被告陈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中止审理。2015年11月24日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龙祥、马长科、赵华、王燕萍及原告赵龙祥、江根娣、马长科、赵亮、赵峰、赵华、王燕萍、赵潇童的委托代理人薛剑峰,被告陈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龙祥、江根娣、马长科、赵亮、赵峰、赵华、王燕萍、赵潇童共同诉称,2014年6月15日,原告赵龙祥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就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蔡家宅XXX号房屋重新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均为安置人员,安置房屋为上海市���东新区海阳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XXX室、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7号901室等五套房屋。2015年6月,原告发现系争房屋被被告侵占,原告两次报警,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被告称案外人赵甲于2014年11月8日将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不肯迁出。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被告陈江辩称,2014年11月份,被告从原告赵龙祥女儿赵甲处购买了系争房屋,购房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0万元,已支付200万元。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龙祥与江根娣、原告王燕萍与赵华均系夫妻关系,原告赵华系原告赵龙祥与原告江根娣之子,原告赵亮与赵峰系原告马长科与案外人赵甲之子,原告赵潇童系原告赵华与王燕萍之女。2014年6月15日,原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蔡家宅XXX号房屋动迁,原告赵龙祥与���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和案外人赵甲被安置了系争房屋等五套房屋。2014年11月18日,被告与案外人赵甲签订《定购协议书》,约定案外人将系争房屋转让给被告,转让价210万元。2014年12月27日,被告分别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各转账100万元给案外人赵甲。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原、被告一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限延长一个月。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提供的《定购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和案外人赵甲均系系争房屋等五套房屋的安置人,原告和案外人赵甲对系争房屋等五套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2014年11月份,案外人赵甲与被告签订《定购协议书》,将系争房屋转让给被告,被告并支付了一定的钱款,目前作为原告家庭成员的案外人赵甲与被告就系争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尚未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该买卖合同解决后,再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龙祥、江根娣、马长科、赵亮、赵峰、赵华、王燕萍、赵潇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赵龙祥、江根娣、马长科、赵亮、赵峰、赵华、王燕萍、赵潇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志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