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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建安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2民初54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凯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12年4月13日,李某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写有借条,写明2013年5月30号前还清。2013年4月17号李某偿还我100000元,说另外100000元缓缓再还。之后,我多次催要借款,李某以种种理由拖延,说等油漆厂内修理厂拆迁过后再还。眼下,张家口市区内城市建设拆迁项目进展十分缓慢,现有的拆迁工作中,有的项目八年之久还未拆完。况且,据我了解,油漆厂拆迁改造遥遥无期。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剩余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被告李某辩称:2010年我和杨某是很不错的朋友,我家出事后我一直没有经营修理厂,杨某向我打听经营厂子的事情以及需要款项,他们说考虑一下,想经营这个厂子。后来我答应了,说是股份制,杨某带200000元入股,后来杨某又向其他人借了500000元。2012年,杨某因故不想干了,让我找别人,说要交给我账,并问我200000元钱怎么处理。我向他打了借条,自认倒霉还他这200000元,后来还了他100000元。之后杨某又找我要剩余100000元,我说等油漆厂拆了后再还他。按道理说厂子是股份制,杨某自己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杨某经营一年多时间给我亏损了240000元多,且其经营期间未收回的欠款应该由杨某来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3日,李某向杨某出具借条,约定:“今借杨某人民币200000元,2013年5月30日前还清。”李某于2013年4月17日给付杨某100000元,剩余100000元至今未付。庭审中,杨某提交了借条一份,欲证明借款的事实及金额。李某对借条质证称予以认可,但辩称该款项是入股款,剩余的100000元不再给付,且杨某应当将其经营期间未收回的欠款负责收回。李某提交了张家口市一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董事会任免情况一份、杨某经营期间的外欠款情况以及其接手修理厂的账目情况。杨某质证称对营业执照无异议,不清楚任免文件,但当时该公司是独资企业,其是受聘任管理公司,不是股份制;对欠款情况和账目情况不清楚。此外李某申请证人姜某出庭作证,欲证明杨某实际经营修理厂。杨某称其是接受聘任经营公司,公司是李某和其家人的,变更公司名称是经过和李某协商并经其同意的,其不是股东。本院认为:杨某以借条证实李某借款200000元,尚欠100000元。李某辩称该借款实为杨某入股张家口市一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款项,杨某实际经营该公司,应当承担亏损责任及清收未收回款项的责任。但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某是张家口市一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提供的200000元是入股款项,且其按照借款实际偿还了杨某100000元。故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杨某所提供借条的证明力,该借条可以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李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杨某要求李某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苗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