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海燕与吕永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燕,吕永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黄海燕被执行人:吕永芹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钢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吕永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累计6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