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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婧、李宝发、孙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婧,李宝发,孙淑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商初字第495号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集贤县福利镇双福路196号。法定代表人,臧云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元涛,男,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婧,女,27岁。被告李宝发,男,46岁。被告孙淑君,女,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婧、李宝发、孙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2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成博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人民陪审员  冯志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