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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赵艳萍申请执行绵阳市东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腾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萍,绵阳市东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赵艳萍被执行人绵阳市东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腾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绵民终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和我院作出的(2011)游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东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腾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东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腾云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