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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杨英文与林存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文,林存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395号原告:杨英文,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林存太,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文诉被告林存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英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林存太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英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杨英文账号:62×××13的存款20万元;二、查封被告林存太的房产;三、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