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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俞××与被告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times,邸×&times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073-1号原告俞××。被告邸××。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280000元,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