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耿国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第425号罪犯耿国富,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洛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国富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宣判后,于2002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7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豫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以(2008)汴刑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耿国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月5日至8月23日,被告人耿国富伙同于河全等人在洛阳市区、三门峡等地盗窃作案21次,被告人耿国富参与10次,盗窃财物价值1108970元。被告人耿国富系累犯。罪犯耿国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耿国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国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