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异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金国、沈晓燕与王金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国,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异字第0006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金国。申请执行人沈晓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晓燕与被执行人王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庆利对执行所依据的(2010)浦商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判令沈晓燕败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0年6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晓燕与被告王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0)浦商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金国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沈晓燕借款3.3万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25元,由被告王金国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王金国未按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沈晓燕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对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不服,该请求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金国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宜余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兆娣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