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富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UNISCMCOMPANYLIMITED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壹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U某COMPANYLIMITED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壹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法务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U某COMPANYLIMITED。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壹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U某COMPANYLIMITE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U某COMPANYLIMITED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U某COMPANYLIMITED的财产(以人民币846114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U某COMPANYLIMITED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立 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