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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刑更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焦学广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学广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豫07刑更903号罪犯焦学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03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学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焦学广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18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于2012年7月26日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13日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止)。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焦学广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0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焦学广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1月份,被告人焦学广、田超坤经预谋后,以有被害人姚某的不雅照片为由,向被害人及其秘书寄发信件及短信进行敲诈,索要现金30万,因故未能得逞。认定罪犯焦学广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学广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2015年12月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2014年10月10日表扬、2015年02月10日表扬、2015年06月10日表扬、2015年11月10日表扬、共获得四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焦学广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学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01月14日起至2016年0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苗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