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6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亮与被告沈阳爱尚厨房食品有限公司、辽宁传媒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沈阳爱尚厨房食品有限公司,辽宁传媒学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887号原告张亮,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31号112。被告沈阳爱尚厨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01-19号。被告辽宁传媒学院,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沈阳爱尚厨房食品有限公司、辽宁传媒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0元减半收取265.00元原告张亮承担。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