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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6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亮与被告沈阳爱尚厨房食品有限公司、辽宁传媒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沈阳爱尚厨房食品有限公司,辽宁传媒学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887号原告张亮,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31号112。被告沈阳爱尚厨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01-19号。被告辽宁传媒学院,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沈阳爱尚厨房食品有限公司、辽宁传媒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0元减半收取265.00元原告张亮承担。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