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吴天飞与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天飞,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天飞,男,1938年10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子夜,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昊斌,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礼,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天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航遥中心)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629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伍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春乾、范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天飞在一审中起诉称:我于1960年参加工作。1985年之前,我在地质仪器厂工作。1985年,国土资源航遥中心下属的北京兴航综合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兴航公司)与黑龙江省密山县白泡子乡企业公司成立了兴兴饮料厂,我被任命为兴兴饮料厂厂长。因饮料厂经营困难,我于1986年受国土资源航遥中心指派外出筹资。1989年下半年至1989年底,我因涉嫌原邯郸信托投资公司被骗五十万元一案,被邯郸市检察院责令不得离开邯郸。对此事实,邯郸市公安局专案组亦通知了国土资源航遥中心,但国土资源航遥中心在1989年仍以我拒不归队或办理调离手续为由对我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并将我的档案转入街道办事处,致使我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此外,我的档案虽存放于国土资源航遥中心,但是我与国土资源航遥中心并不存在人事关系,我系与国土资源航遥中心相关联的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国土资源航遥中心无权对我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综上,我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国土资源航遥中心于1989年4月13日对我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2、判令国土资源航遥中心支付我1998年10月至2015年9月份期间的退休金损失609000元。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吴天飞虽在兴兴饮料厂工作,但其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国土资源航遥中心,故该院确认吴天飞的用人单位为国土资源航遥中心,且双方之间为人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吴天飞与国土资源航遥中心因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及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事争议范畴之内。鉴此,该院对吴天飞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吴天飞的起诉。吴天飞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的认定偏离了事实。首先,国土资源航遥中心提供的商调函很明确地表明,吴天飞的调入单位为兴航公司,并且是为了兴兴饮料厂而调入。其次,吴天飞在兴兴饮料厂任职期间一直由兴兴饮料厂发工资,进行考勤。再次,吴天飞从未受过国土资源航遥中心管理,所从事的工作与国土资源航遥中心的业务毫无联系。综上,吴天飞与国土资源航遥中心不存在人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国土资源航遥中心的答辩意见是:服从一审法院裁定。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吴天飞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材料,分别是关于免去吴天飞兴兴饮料厂厂长职务的通知和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内部机构及干部调整的通知,用以证明吴天飞的劳动关系在劳动服务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从吴天飞上诉理由来看,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吴天飞与国土资源航遥中心之间是否存在人事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吴天飞于1985年从北京地质仪器厂调入地质矿产部航空物探总队,是地质矿产部航空物探总队的正式职工,地质矿产部航空物探总队后改称为国土资源航遥中心。虽然吴天飞曾被任命为兴兴饮料厂厂长职务,但并不能改变其与国土资源航遥中心存在人事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因此对于吴天飞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从吴天飞在本案一审过程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来看,本案系吴天飞与国土资源航遥中心之间基于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及退休金损失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吴天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天飞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天飞的起诉,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 涛代理审判员 高春乾代理审判员 范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