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继东与王凡、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东,王凡,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78号原告:张继东,男,1979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王凡,男,1986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欧杰,男,1976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东与被告王凡、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继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继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继东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