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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继东与王凡、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东,王凡,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78号原告:张继东,男,1979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王凡,男,1986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欧杰,男,1976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东与被告王凡、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继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继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继东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