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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昌环秀与张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环秀,张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昌环秀。委托代理人:杨俊威、冯彦杰,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被告: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昌环秀诉被告张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昌环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环秀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