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昌环秀与张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环秀,张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昌环秀。委托代理人:杨俊威、冯彦杰,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被告: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昌环秀诉被告张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昌环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环秀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