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月妃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幼儿园、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七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幼儿园,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长沙迪尼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109号原告王月妃,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口市。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幼儿园,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文衡。委托代理人王婷,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法定代表人吉洪标,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婷,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迪尼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姜润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四海,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月妃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幼儿园(以下简称第一八七幼儿园)、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八七医院)、第三人长沙迪尼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迪尼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月妃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剑、被告第一八七幼儿园和第一八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婷、第三人长沙迪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四海、李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月妃诉称,2013年6月5日,原告进入到被告处工作。担任幼儿保育员一职,每月工资为1532元。被告未依法与原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2015年7月6日,被告以停办幼儿园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也就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但被告未支付。2011年8月11日,被告的直属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与第三人签订了《幼儿园合作办学合同》,根据该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第三人应当与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7月20日,原告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载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劳动权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原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5日-2015年7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52元(2013年7月5日-2014年6月5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848元。被告第一八七幼儿园、第一八七医院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幼儿园仅是原告等人的工作场所,该园的实际经营管理是第三人,由第三人自负盈亏,自行管理,自行聘用员工,第三人制定幼儿园的管理规章制度,被告187医院没有聘用原告等人,也没有对原告等人进行管理,187医院管理制度没有适用原告等人,187医院也没有给原告等人发放工资,187医院应第三人的请求为其员工代缴社保费,再由第三人把社保费交给187医院,187医院为原告等人缴纳社保费的行为为代缴行为,且第三人仍然拖欠187医院代其缴纳的社保费,187医院追缴另案处理。3、187医院与第三人终止合作办学后,第三人已经对其员工进行妥善安置,原告等人不同意安置,另,案号2107#原告陈秋来诉请支付工资的两倍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1年8月26日第三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综上,被告不是原告等人的用工单位,原告��人诉请被告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第三人长沙迪尼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1、被答辩人苏春自己故意不与幼儿园���订劳动合同。因答辩人远在湖南省长沙市,被答辩人苏春对一八七医院幼儿园进行管理。被答辩人苏春作为幼儿园园长,掌管幼儿园公章、劳动合同资料并代表幼儿园发放工资,负责幼儿园全面工作。园长职责中明确载明”园长负责招聘教职员工,并按《劳动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是被答辩人苏春自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2、被答辩人苏春故意不与其他13名老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是故意隐藏了13份劳动合同(苏春招聘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均由其自己保管),并鼓动其他13名老师进行恶意诉讼。被答辩人苏春向答辩人每次汇报工作时,均明确表示所有的教职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幼儿园绝大部分老师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被答辩人苏春自己及其后来单独招聘的老师没有签订合同。所以,是被答辩人苏春故意不与其他13名老师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是故意隐藏了劳动合同,并鼓动其他13名老师进行恶意诉讼。二、幼儿园给每个员工都购买了社保,并按时支付社保费和工资,被答辩人称幼儿园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显有悖于常理。1、答辩人也一直对被答辩人强调幼儿园要与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社保工资从未拖欠。幼儿园绝大部分老师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被答辩人苏春及其后来单独招聘的老师没有签订合同。2、答辩人与被告一八七医院同时合作办学的滨海医院幼儿园,答辩人聘请的另一名园长就代表幼儿园与每个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更没有一个员��提起诉讼。所以,幼儿园不可能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合同,被答辩人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明显有悖于常理。三、被答辩人诉请支付招生提成、全勤奖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1、幼儿园其他员工月工资均为2至3千左右,但幼儿园给被答辩人苏春的月工资为5千元之多,被答辩人苏春作为负责全面工作的园长,招生是其基本义务,加上幼儿园从未允诺给其提成,所以,被答辩人苏春诉请支付招生提成工资没有任何合同和事实依据。2、被答辩人诉请支付全勤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被告一八七医院解除了《幼儿园合作办学合同》,海口市龙华区教育局收回了两所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已经停办,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提供了新的园长岗位和新的老师岗位,但被答辩人自己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诉请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告一八七医院强行终止了《幼儿园合作办学合同》,教育局也收回了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5年3月底,被告一八七医院就要终止与答辩人的合作办学的一八七医院幼儿园和滨海医院幼儿园,强令答辩人退出对幼儿��的管理。一八七医院于2015年5月5日不顾答辩人的强烈反对,向答辩人发出了《终止合同书》,强行终止了两所幼儿园的《幼儿园合作办学合同》,海口市龙华区教育局也收回了两所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关于此案答辩人与被告一八七医院正在龙华区法院诉讼中。2、答辩人提供了自己经营的另一所幼儿园---迪尼布朗幼儿园的园长职位和老师的岗位给被答辩人等14人,被答辩人没有被解聘,而是被答辩人等14人自己坚持辞职,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教育局收回一八七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使这样,被答辩人也没有被解聘。2015年4月,因被告一八七医院坚持要解除合作办学合同,并不断的干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此时被答辩人等14人见继续开办幼儿园无望,就提出辞职。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等14人辞职,并承诺将另一所新开办的幼儿园---迪尼布朗幼儿园的园长职位和老师职位给被答辩人等14人,因该幼儿园为新办幼儿园,工资和待遇要高于一八七医院幼儿园,且新幼儿园离187医院��儿园不远,但是被答辩人等14人坚持要辞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更不存在赔偿金。五、被答辩人诉请支付双倍工资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被答辩人苏春故意不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提供了新的园长和老师岗位,被答辩人没有被解聘,而是被答辩人等14人自己坚持辞职。所以,幼儿园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其诉请支付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等均没有依据,且诉讼请求均已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等14人的诉讼请求。补充,被告答辩所称187幼儿园只是工作场所与事实不符,幼儿园是独立法人,独立与教师签订合同,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缴纳社保可以与其相互印证。187医院与第三人如何分担利润与本案无直接联系。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被告第一八七医院(甲方)与第三人长沙迪尼公司(乙方)签订幼儿园合作办学合同。甲方无偿提供187医院所辖的两所幼儿园(187医院幼儿园和原滨海医院幼儿园)所用场地作为合作办学场地。乙方提供资金对两所幼儿园进行改造、装修及添置办学设施、设备,并由乙方引入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管理进行全面管理。甲方将原单位所辖的187医院幼儿园及滨海幼儿园共二所幼儿园交乙方进行管理。合作时间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共十年。合作期间幼儿园由乙方独立管理,合作期内幼儿园所收取各项费用归乙方管理和支配,其一切开支由乙方负担(其中甲方原单位幼儿园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由乙方交由甲方单位发放,且职工工资随军队调整相应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幼儿园发放,一般不低于医院全成本核算规定同类人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现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2012年9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幼儿园合作办学补充协议,约定幼儿园员工现有合同到期及新聘用员工不再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必须做到按国家法律规定聘用员工。原告在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后才进入该幼儿园工作。原告的招聘及工作安排由第三人决定。工资定额是由第三人决定,出纳办理,工资由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两部分,先发致园长苏春的卡上,再由苏春转发给员工。因被告第一八七幼儿园之前就有员工,被告第一八七医院为这些员工缴纳社保。甲乙双方合作办学后,第三人为了方便缴纳员工的社保,要求先由被告第一八七医院为第三人聘用的员工缴纳后,再由第三人与被告第一八七医院进行结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案件逾期告知书送达回证、收款收据、海南解放军187幼儿园收费单、2014秋季学期教师花名册、2015年春季187幼儿园教师值班、187幼儿园值班表、工资签到表、工资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EMS清单、幼儿园合作办学合同、海口市龙华区教育局关于第187医院幼儿园、滨海医院幼儿园停办的复函;被告第一八七幼儿园、第一八七医院提交的办园许可证、幼儿园合作办学合同、幼儿园合作办学补充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等;第三人长沙迪尼公司提交的终止合同通知书、海口市龙华区教育局关于第187医院幼儿园、滨海医院幼儿园停办的复函、龙华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园长聘任通知、园长职责、迪尼布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等证明、其他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文本数本、短信记录等;原告、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证人证言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自被告与第三人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后才进入该幼儿园工作。根据被告第��八七医院(甲方)与第三人长沙迪尼公司(乙方)签订幼儿园合作办学合同,和合作办学补充协议(约定幼儿园员工现有合同到期及新聘用员工不再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必须做到按国家法律规定聘用员工)。第三人与原告之间是实际的劳动关系,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与第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第三人予以承担。但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原告未主张第三人承担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月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月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蔡小龙人民陪审员王映人民陪审员何少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冯勋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