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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黄集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伟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方亮,广东创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方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下午,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软件联系被告人黄某,提出以人民币84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毒品大麻250克。2015年5月14日20时许,陈梓立(已因本案被判刑)受被告人黄某指派,在黄伟津(已因本案被判刑)的陪同下携带四包大麻,从广州番禺驾驶车辆号为粤A×××××号小汽车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维也纳酒店,陈梓立下车到酒店门口与杨某某交易时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涉案的大麻(经鉴定,共重249.8克,从中检出四氛大麻酚成分)、毒资以及手机等作案工具亦被一并缴获。随后,民警在陈梓立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经鉴定,重0.43克,从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并将在附近车内等候的黄伟津抓获。2015年9月16日13时许,深圳铁路公安处民警在广州火车南站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涉案手机开户资料、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2、涉案毒品交易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进行,毒品未注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系初犯。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2016至5年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温成华刘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