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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陆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29号原告陆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郝某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陆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任吉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晓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