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陆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29号原告陆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郝某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陆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任吉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晓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