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72号原告:于某。被告:石某。原告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淑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