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72号原告:于某。被告:石某。原告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淑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