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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凌某与星火幼儿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星火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凌某,男,200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理人:凌松岭,系凌某父亲,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星火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凤国,无职务。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星火幼儿园的银行存款3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