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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孟文与上海恒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文,上海恒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孟文,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何先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恒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文诉被告上海恒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重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