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李某、闫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李某,闫某,潘某,段某,赵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397-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负责人孙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李某。被告闫某。被告潘某。被告段某。被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被告李某、闫某、潘某、段某、赵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