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郭有财与张义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财,张义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98号原告郭有财,男,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义俊,男,70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有财诉被告张义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6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有财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