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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牛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6刑初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吉利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牛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由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任君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付静梅、于立峰参加评议,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张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吉利区冶戌村黄河滩以200元的价格租用张某丙牛场内一间房子,并准备牌九、骰子和点钞机等物品供人赌博。2014年12月22日,吉利区公安局民警在养牛场当场抓获涉嫌赌博人员20人,当场收缴现金387875元,被告人牛某某在抓捕过程中趁乱逃跑。2015年1月6日,被告人牛某某到吉利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查,被告人牛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累计抽头渔利6000元左右(已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法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自己开设赌场只进行了三天就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抽成6000元。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吉利区冶戌村黄河滩以200元的价格租用张某丙牛场内一间房子,并准备牌九、骰子和点钞机等物品供人赌博。2014年12月22日,吉利区公安局民警在养牛场当场抓获涉嫌赌博人员20人,在赌博现场查扣无主现金291300元,从参赌人员身上查获现金96575元,对参赌人员罚款33000元。上述现金公安机关已全部上缴国库。被告人牛某某在抓捕过程中趁乱逃跑。2015年1月6日,被告人牛某某到吉利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上缴非法所得6000元。2016年1月,本院依法委托济源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牛某某进行调查评估,2016年1月14日,该社区矫正小组向本院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牛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参赌人员王建伟、王朝阳、马继萍、买先进、陈大卫、李爱叶、李海青、丁彬彬、范向东、于磊、周晓芳的陈述;证人郜某、张某甲、尚某、李某甲、杨某、黄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王朝阳对参赌人员李爱叶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王建伟对参赌人员周晓芳、马继萍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李海青对参赌人员马继萍、被告人牛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张某乙对参赌人员丁彬彬、王建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马继萍对参赌人员李爱叶、王建伟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牛某某对黄河滩牛场租用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开设赌场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于磊、丁彬彬对被告人牛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对赌博地点黄河滩牛场的检查笔录、对参赌人员携带现金的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牌九2副、骰子4枚、白色验钞机1台,扣押现金的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交款通知书;济源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经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非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三、作案工具牌九2副、骰子4枚、白色验钞机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君芳人民陪审员  于立峰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