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宁与被执行人黄庆丰、王爱华、黄益新、肖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宁,黄庆丰,王爱华,黄益新,肖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宁,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号*栋*单元。被执行人黄庆丰,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桃江县马迹塘镇元锋村。被执行人王爱华,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桃江县马迹塘镇元锋村。被执行人黄益新,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桃江县马迹塘镇元锋村。被执行人肖春燕,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桃江县马迹塘镇资沂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小宁与被执行人黄庆丰、王爱华、黄益新、肖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庆丰、王爱华、黄益新、肖春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小宁与被执行人黄庆丰、王爱华、黄益新、肖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炬 来自: